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及注意细节
  • 一、驰名商标介绍

    1、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2、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对驰名商标认定是采用“被动个案认定”的基本原则。根据国务院《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第5号令《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2号《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或商标侵权案中产生异议或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离开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和商标侵权案件,没有产生异议或争议的,不能认定驰名商标。即没有具体的案件,认定机关不能对商标驰名与否进行认定。

     

    3、负责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部门

    我国目前享有驰名商标认定权的机关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法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1、行政途径

    第一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商标异议方式。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初步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示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不予核准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第二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商标争议方式。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示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

    第三种:向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商标管理案件方式。

    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向案发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示,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地方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到商标局,由商标局作出认定。

    2、司法途径

    第四种: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通过司法程序方式。

    在商标侵权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示,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备注:由于近几年,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呈现泛滥之势,各级地方政府不再对通过司法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实施资金奖励,各级工商部门亦未将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公布、承认,故在各级工商部门日常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并为对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因此我公司不鼓励企业通过此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我公司代理之认定驰名商标企业都是走行政途径为主。

    三、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1、驰名商标对于企业而言,不仅仅是一项荣誉,更是法律赋予企业维护自身商标权益的武器。是企业品牌发展及综合实力的具体体现。是企业在全国、全球范围内维护商标权益的保障。

    2、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3、针对此点,我司认为,商标权益受到侵害的方式有多种,有的是企业知道的,有的是企业未知的,有些是已经对企业造成损失的,有些是尚未造成损失的。无论基于何种,企业都应重视驰名商标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四、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五、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挖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消,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挖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示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2、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挖的文字作为企业一部颁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以撤销。

    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先后规定,我国《商标法》也明确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在时间方面,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不受5年的限制,请示商标评审委会撤销恶意注册的商标;在类别方面,驰名商标享受跨类保护。同时驰名商标也是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保护重点。我国是《保护产权巴黎公约》和WTO成员,驰名商标在这两个组织的成员中,受到对等的法律保护。


    六、上海市政府对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的奖励

     

    企业所属

    市奖励

    区奖励

    企业所属

    市奖励

    区奖励

    崇明区

    100万

    50万

    卢湾区

    100万

    40万

    青浦区

    100万

    50万

    浦东区

    100万

    80万

    闵行区

    100万

    40万

    徐汇区

    100万

    50万

    奉贤区

    100万

    30万

    静安区

    100万

    50万

    宝山区

    100万

    30万

    虹口区

    100万

    30万

    嘉定区

    100万

    100万

    黄浦区

    100万

    100万

    金山区

    100万

    50万

    闸北区

    100万

    20万

    松江区

    100万

    30万

    杨浦区

    100万

      30万

    长宁区

    100万

    30万

    普陀区

    100万

    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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