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及注意细节
  • 一、商标宣告无效的介绍

    1、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2、商标无效宣告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二、商标无效宣告可以分二类:

    1、一商标的注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冲突所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通常发生在两个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之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从注册之日起算的5年的争议期。

    2、商标无效宣告是由于商标注册违反了注册商标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规范,或者注册申请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而取得注册所引起的争议。所谓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范主要是指如商标图案不具备显著性、违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风尚等。对于第二类商标争议,我国《商标法》上没有规定提出商标争议的期限。这就是说对于这类商标无效宣告可以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提出商标无效宣告。

    三、商标宣告无效的流程

     已经注册的商标,具备宣告无效的条件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同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程序,因启动主体的不同,也有所区别。

    1、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6、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7、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四、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条件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

      2、申请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3、申请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这是因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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